2017-07-08

本领区国家留学基金委(CSC)公派人员因故变更留学情况,需向驻福冈总领馆教育领事提出申请(根据目前政策,即使经审核批准延期,只是延长留学期间,延期期间不提供奖学金)。有关申请资料说明如下:

1、下载并填写情况变更申请表.doc,并提交单独的A4一页申请书(申请的提交单位为:国家留学基金委、中国驻福冈总领馆;篇幅:1000至1200字,签字及日期)。若对照CSC管理规定,存在违规行为,须提交A4一页检讨(提交单位:国家留学基金委、中国驻福冈总领馆;篇幅:1000至1200字,签字和日期)。

2、国内派出人员(在海外申请的自转公学生除外)应提供国内派出单位同意申请人提前回国或延期的公函(原件,需用单位的正式公函用纸)。

3、外方指导教授同意其提前回国或延期等变更的函(签字原件,需用标明留学院校校名的正式信纸)。

3.1、申请延期者:陈述申请人的学习研究进展、拟延期期间、延期期间拟资助金额(不低于CSC资助标准)。

3.2、在CSC资助期内提前完成学业者:视为按时学成,书面同意即可。

3.3、在CSC资助期内因故提前结束留学回国者:陈述申请人的学习研究进展、表示明确意见。

3.4、申请变更留学单位或导师者:提供现导师同意转出函、拟转入导师同意函(均为原件)

4、申请提前回国者(因需要办理奖学金中止手续,留学人员务必在归国日期前60日提出申请);申请延期者,须在CSC资助结束日前60天提交申请。申请材料包括:上述1、2、3所列材料以及”留日期间出入日本及提交《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》统计表” 以及“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”(请从csc公派留学人员须知栏目下载)。

5、福冈总领馆受理申请后,根据申请类别审批或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。根据需要办理补签协议等后续手续。

地址:〒810-0065 福冈市中央区地行浜1-3-3 中国驻福冈总领馆教育领事
电话:092-713-1121(总机)传真:092-771-56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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